禮儀資料
KNOWLEDGE
KNOWLEDGE
一、補助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二、申請期限: 自得請領日起5年內。
三、準備文件:
資訊出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址www.bli.gov.tw/sub.aspx?a=YnWiJ3FlAGM%3D
一、申請期限:低收入戶市民死亡後3個月內。
二、準備文件:
1.申請書。
2.低收入戶卡。
3.埋葬/火化許可證明。
4.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樹(灑)葬設施或海葬等相關證明文件。
5.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6.申請人身分證及存摺封面影本
7.若由親屬申請,需另附親屬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新式戶口名簿)。
三、申請方式: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預約申辦若是委託辦理,應檢附委託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資訊出處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址www.dosw.gov.taipei/ct.asp?xitem=86878511&CtNode=72403&mp=107001
新北市(急難救助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設籍並居住新北市市民若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或戶內人口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二、申請期限:
1.一般死亡3個月內。
2.意外事故至死6個月內。
三、救助項目及標準:
1.喪葬救助:
(1)低收入戶:最高3萬元。
(2)一般市民:最高2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最高1萬元。
2.意外事故致死救助:
(1)低收入戶:50萬元。
(2)中低收入戶:30萬元。
(3)一般市民:15萬元。
四、準備文件:
1.喪葬救助:
(1)急難救助申請表。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除戶證明(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及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2.意外事故致死救助:
(1)意外救助申請表。
(2)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3)事故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所調查報告等)。
(4)意外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5)具領人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6)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7)全體具領人及受委任人之印鑑證明。
(8)領款收據。
(9)福利身分證明。
(10)存摺封面影本。
備齊以上文件,向新北市社會局或戶籍地所在區公所提出申請。
若有以下情形,不得申請:
1.同一救助事項,已向新北市府其他機關申請救助,不得申請(除意外事故致死救助外)。
2.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已取得保險給付。
3.依法取得損害賠償金。
資訊出處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網址web.law.ntpc.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C0060072
桃園市(急難救助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申請期限:3個月內。
三、準備文件:
1.桃園市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申請訪查表。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記事勿省略)。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死亡證明書。
5.喪葬收據或估價單。
備齊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可跨區送件)或桃園市社會局申請。
資訊出處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址http://bit.ly/2q5xKjV
台中市(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一、申請資格: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市民死亡時,由「實際支出喪葬費」的三等親內遺屬提出申請,實支實付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申請期限: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市民死亡後3個月內。
三、準備文件:
1.臺中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申請書。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4.殮葬費用收據正本(買受人與申請人須一致,買受人與申請人不一致時須出具共同委任書)。
5.除戶證明(載有死亡登記的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
6.申請人與亡者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7.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存摺封面影本。
此喪葬補助可同時請領其他社會保險(如國民年金、勞保年金)之喪葬補助,但獲台中市政府同性質喪葬補助不得重覆領取。
資訊出處台中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NewsContent.aspx?id=15618
南投縣(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
1.設籍南投縣列冊低收入戶(含轉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單位收容安置個案)。
2.路倒病人、遊民及無名屍等陷困情境者。
二、補助標準:每名喪葬費補助新台幣3萬元。
三、準備文件:
1.申請書。
2.低收入戶證明書。
3.戶籍謄本。
4.死亡證明書。
5.領據。
6.第2項路倒病人、遊民、無名屍等情境者,應檢附收容照顧或緊急安置相關公文書。
備齊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提出申請。
資訊出處南投縣政府社會福利資訊網,網址http://bit.ly/2r4rTtu
嘉義市(急難救助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設籍嘉義市之居民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申請期限:3個月內。
三、準備文件:
1.申請書。
2.死亡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3.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5.印章。
備齊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聯合里辦公處)申請辦理。
資訊出處嘉義市政府社會處,網址www.chiayi.gov.tw/web/social/allpage.asp?sn=20061115170508
嘉義縣(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列冊低收入戶人口死亡,第1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15,000元,第2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12,000元,第3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10,000元。
(1)第1款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2)第2款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1/3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3以下。
(3)第3款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二、準備文件:
1.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2.低收入戶申請(委託)書。
3.戶內人口存摺及商業保險資料。
4.死亡證明書(警察機關之失蹤證明文件)。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印章。
備齊資料由戶長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資訊出處嘉義縣政府社會局,網址www.sabcc.gov.tw/content.aspx?mid=51
台南市(急難救助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台南市民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發給喪葬救助金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同一事由3個月內不得重覆申請。
二、申請期限:3個月內
三、準備文件:
1.死亡證明書。
2.殮葬相關費用收據或估價單。
3.戶口名簿。
4.私章。
備齊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資訊出處台南市政府社會局,網址http://bit.ly/2r4jlCV
高雄市(急難救助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設籍高雄市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申請期限:3個月內。
三、救助項目及標準:
1. 符合低收入戶標準,補助20,000元。
2. 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補助10,000元。
四、準備文件:
1.死亡證明書/診斷書。
2.除戶戶籍謄本。
3.葬埋費用證明文件及財稅資料。
如為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免提供財稅資料。
備齊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資訊出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網址socbu.kcg.gov.tw/?prog=2&b_id=6&m_id=36&s_id=108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
一、殯葬業者需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
二、於設立所在地外營業者,應向營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營業。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台內民字第1041101106號
一、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1)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及員工人數五人以上。
(2)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及最近一年營業額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二、第一點第一款員工人數之計算,以殯葬禮儀服務部門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三、第一點第二款營業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1)依公司法登記設立者,以最近一年公司財務報表所列從事殯葬禮儀服務業營業項目之營業額為準;財務報表未詳列殯葬禮儀服務業營業項目之營業額者,以該報表所列全部營業總額為準。
(2)依商業登記法登記設立者,以最近一年營業稅申報銷售額為準。
四、殯葬禮儀服務業符合第一點第一款之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規定如下:
(1)員工人數在二十人以下者,至少應置一名。
(2)員工人數逾二十人部分,每達二十人,增加一名。
五、殯葬禮儀服務業符合第一點第二款之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規定如下:
(1)營業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者,至少應置一名。
(2)營業額逾新臺幣二千萬元,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部分,每達新臺幣二千萬元,增加一名。
(3)營業額逾新臺幣一億元部分,每達新臺幣五億元,增加一名。
六、殯葬禮儀服務業同時符合第一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應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分別計算,並以結果較多之人數定其至少應置專任禮儀師之人數。
七、禮儀師證書核發逾五百張,得檢討並修正本一定規模。
一、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2 份及便章
二、死亡證明書需開立約 15 份或臨時死亡證明書
三、亡者兩吋照片或底片(放大照片之用)
四、隨身攜帶亡者身份證正本
五、家屬名單(豎靈及印製訃聞時使用)
一、申請條件: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二、申請期限: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5年內。
三、準備文件:
(1)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
(2)申請人(支出殯葬費的人)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封面影本。
(3)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4)除戶證明: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5)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備齊以上文件寄到: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勞保局國民年金組」或送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
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以月投保金額18,282元為例,喪葬補助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
一、因疾病於醫院過往:直接請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需備有臨終者身分證、家屬的身分證、印章)。
二、因疾病但不在醫院過往:通知當地衛生所辦理行政相驗,相驗完成後開具死亡證明文件。
三、因意外過往:需報請檢察官相驗,相驗完成後開具死亡證明文件。